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1-26 大国税发〔1995〕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盗卖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国税发
〔1995〕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用发票领购、运输、保管、发售等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对负责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税务干部的教育和考核,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要从人员、物力、财力、发票发售窗口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确保库房、发售窗口、运输、保管等环节安全无事故。
二、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税分机关下发的有关专用发票的各项规章制库。认真学习国税发
〔1995〕138号、大国税发
〔1995〕46号、大国税发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