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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2.18 吉地税函〔200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管理,规范货运行业税收征管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借)用运输工具是否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租(借)用运输工具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