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24 冀国税发〔2004〕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73号
)转发给你们,并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 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国税明电
〔2004〕14号)的基础上,再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设立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登记台账,及时、完整地登记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情况。该台账采用横向订本式账册(规格为297mm×210mm),按照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设明细账,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受理(或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