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29 冀地税发〔2000〕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有利于征收管理,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和《企业技木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开发费是指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地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二)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三)设备调整费、研究设备的折旧费;(四)技术图书资料费;(五)支付新产品试制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用以及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六)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或联合开发所支付的费用;(七)购买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支出及调试、安装费;(八)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三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一)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盈利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合),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抵扣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三)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按规定据实扣除,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审批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其主要内容须包括:技术开发项目名称;开发期限;参与技术开发人员名单、职称、分工等情况;技术开发意向(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还是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开发产品的基本情况及市场预测前景;经费来源情况(自筹、银行贷款、财政拨款);主要费用(开发人员工资、需购置的设备、检测仪器)支出情况等。(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并附送立项材料、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的,还应提供委托书、联合开发协议等资料。预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纳税人还应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省属企业逐级上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市属及以下企业逐级上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省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上报的有关资料经过认真审核,对符合技术开发项目条件的,下达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格式附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追加技术开发费预算的,也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其中,技术开发费预算追加后,当年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及省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em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