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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3-11-22 冀国税函〔2003〕5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一、二、三、四、五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统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序,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统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序,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范围。
  凡能认真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后,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认定。
  (一)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报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资料5日内完成初审,在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各申请资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税政管理部门,原件退还纳税人;县级税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5日内完成复审,对经审查符合代开条件的纳税人在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其中一份申请表及申请资料转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代开部门)存档,代开部门据以建立代开台账。资格认定条件是:
  1、申请资料齐全,各证件合法有效;
  2、属于本辖区管理;
  3、能够认真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小规模企业。
  第三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小规模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代开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购货方带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合同、证明等。
  (二)代开部门要对小规模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严格核实,存在以下问题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1、证件资料不全,或提供虚假证件及申请资料;
  2、业务虚假;
  3、不按期或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4、销售免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