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12-08-22 冀国税发〔2012〕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废止,按冀国税函〔2014〕2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2〕61号
)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
车辆购置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省局下发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县及县级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
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运营,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二、城市公交企业申请办理
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除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