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连锁店或销售机构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28 大国税发〔2000〕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连锁店或销售机构销售货物缴纳
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外商投资企业以连锁店经营的方式通过设立连锁店销售货物的,总机构及各连锁店应分别在其所在地国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管理;各连锁店凡由总机构统一配货、统一定价、统一核算的,在报经市局批准后,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汇总缴纳
增值税。
2.述连锁店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预缴
增值税。预缴的
增值税款可作为总机构的已纳税款,在其汇总纳税的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征收率应根据企业的
增值税负担率情况,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3.上述申请汇总缴纳
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各连锁店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详细说明企业连锁店经营的方式,以及
增值税负担率等经营情况,并提供各连锁店的工商、税务登记证等资料。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分局应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特别是
增值税负担率等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汇总缴纳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