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4-06-25 冀地税发〔2014〕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定州市、辛集市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
,以下简称《总局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报送资料
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的附报资料进一步简化,简化后的资料如下:
1.各月职工人数汇总表;
2.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3.财务报表(核定征收企业可报送资产总额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