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27 冀国税发〔200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在我省境内的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核算体制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省境内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管理局、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系统暂以各省级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包括产险、寿险)、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包括产险、寿险)、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系统暂以各省级单位本部和各所属市级分公司(支公司)及相当于市级分公司一级的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二、以各省级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本系统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60%;以各省级单位本部和各所属市级分公司(支公司)及相当于市级分公司一级的单位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其本部及所属单位合并后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年终省级成员企业将所属市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按本系统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汇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