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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30 冀国税发〔2001〕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必须进行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的范围,除总局规定外,还包括下列商贸企业:
  (一)新办的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之前要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二)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从事批零兼营业务但不以批发业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