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12-04 冀国税发〔2009〕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公正地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强化社会监督,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公告文本格式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公正地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强化社会监督,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是宣传税收法制,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的一种教育措施。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栏,对涉税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第四条 涉税违法案件公告方式可以采取公告栏、电子屏幕、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
公告应当打印或印制,并由专人负责,以保证公告的严肃性。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所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