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24 大国税发〔2003〕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个体双定业户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个体双定业户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
个体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
个体双定业户)税收征管,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税银网络申报纳税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
个体双定业户与有关银行签订《授权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申报征收期前到指定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实现征收期内由银行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转入库而完成缴纳税款的一种方便、快捷、安全的纳税方式。
第三条 凡大连市范围内(除委托代征的
个体双定业户)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个体双定业户均可以实行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的方式。
第四条 凡能与大连市国税局联网的银行为税银网络申报划转税款单位。市国税机关与其签订《税银网络划转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实行税银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的
个体双定业户,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税银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可采取税银网络申报纳税办法。
第六条 实行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的
个体双定业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应与银行签订《授权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由授权银行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核定税额直接从指定的帐户上划转税款。
第七条 申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的
个体双定业户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与国税机关联网的有关银行所属网点设立帐户;
(二)在每月5日前,其帐户上存有不低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余额;
(三)同意授权银行依照税务机关的核定税额从其帐户上划转税款。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月底前将停业、复业、废业、修改定额等信息及时处理结束,每月3日前将“定额划税明细”信息通过“
个体双定户税银网络划税”程序传递至市局。
第九条 每月5日前
个体双定户必须确保税银网络划税帐户存款余额不低于应纳税额,超过每月5日存款余额不足划税的,在法定申报期结束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银行要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
个体双定业户税务信息,对存款余额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
个体双定业户直接从其帐户中划转税款。
第十一条
个体双定业户因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额,导致银行在征期内无法及时划转税款的,应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缴库手续,超过法定征期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银行划转税款完毕后,可根据业户要求打印《付款凭证》,此《付款凭证》视为完税凭证。
个体双定业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要法定完税凭证,可持银行开具的《付款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换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作为
个体双定户完税凭证。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