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11 冀国税外发〔1998〕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新办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同时,从1999年1月1日起,对老三资企业也开始实行
出口退税政策。在这种形势下,为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适当下放
出口退税审批管理权限,现对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石家庄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仍由省局审批:其他省辖市国税涉外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也由省局审批;其他省辖市所辖县(市)、区国税涉外分局(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由各市国税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此前已由省局审批的,不再作调整。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