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12 冀地税函〔1996〕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第三、八、九、十、十二条 废除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
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
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附加征税问题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务院、省政府或省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在有关的税收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外,都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中,依法计征
企业所得税。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或其他部门的规定与国家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必须严格按税收法规执行。
(二)企业单位向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上交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务院、省政府或省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在有关税收法规中明确规定者外,一律不得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自产自用产品计征所得税问题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关于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其从被投资方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联营分利等),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可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有独有关规定补税。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投资收益,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减免税期间发生的亏损弥补问题
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发生的亏损,允许按税法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
五、关于企业投资报溢的处理问题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