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1-06 冀国税发〔200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七条第五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119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00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2005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有关业务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的工作要求,分清责任,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流程,进一步推进和加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200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市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切实做好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涉税审批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纳税检查三个环节的各项工作,通过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准确率,不断提高征管质量。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县局应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分析工作,为纳税评估工作打好基础。
四、各市局要继续做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反馈等方面。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由成员企业报送上一级企业或机构,依此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缴企业。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未收到反馈单的,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纳税资格,就地征税。
五、按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5〕217号
)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5〕218号
)的规定,纳税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上报审批项目,各市局、各扩权县局对纳税人上报的有关审批事项应该及时审批或上报。超过汇算清缴期上报的,省局不再受理。
六、各市局要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省局(税源分析方法不变)。
七、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明确以下有关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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