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12-14 冀国税函〔1999〕2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二、三、四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有关纳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局审核确定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其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共9户(详见附件)。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
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二、联合通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购置支出,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联合通信企业的财产损失、弥补亏损、修理费等的审核、审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联合通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应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