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08 冀地税发〔1997〕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规定和完善对地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地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
河北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为加强地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的,属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清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三、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完备,所需的资料齐全。
(五)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请示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地方税务机关。
(六)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
四、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或逐级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即县(市)区及其以下企业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市级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省级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但对年减免
企业所得税税额在80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下(包括市级)企业,要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五、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地方税务征收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请示,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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