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1998年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15 大国税发〔199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的要求,结合各基层局的具体情况,现就清算工作研讨会中各基层局提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料加工贸易的计算方法问题。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原则上按实耗法计算。但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按购进法计算。
二、“FOB(离岸)价”如何界定问题。应以“收汇核销单”上注明的收汇数为根据计算出FOB(离岸)价。
三、对“清算范围”内“免、抵、退”税业务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问题。不具备合法有效凭证的,必须填报《生产企业免、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