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5-10 冀地税发〔1997〕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科委:
根据国家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对技术性收入征免税的规定,为更好贯彻实施新税制,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征免税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研单位认定工作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中央驻冀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以及名称冠以“河北省”、“河北”的技术贸易机构,向省科委或其授权的科委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研单位认定;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驻各市的外省、市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以及名称冠以该市的技术贸易机构,向所在市科委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研单位认定;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技术贸易机构,向所在县(市)科委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二、全省统一使用《河北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河北省科研单位认定证明》。前者由河北省科委、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