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21 大国税发〔1995〕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严格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6年1月 1日起,凡一次性开票其销售额达百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现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业务规程制定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选择
各基层局应依据
国税发〔1995〕193号
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纳人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选择工作,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上报到市局票证处进行设备认定,对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由市局票证处核发《试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一式三份)、(式样附后)。
二、“两卡”的发放与管理
“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发放与管理目前暂由市局票证处负责,“两卡”在发放时,应严格把握审核关,详细检查企业的有关证件,如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领购簿、开票员上岗证书等,并做好“两卡”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两卡”,企业在“两卡”的领购,携带和安装过程中,要严防丢失。如有丢失,将比照丢失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只能领购和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得领购和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在领购发票时,企业应凭“税控IC卡”、“票证卡”发票领购簿及开票员上岗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科(所)办理电脑版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发售给企业的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详细登记在发票领购簿中,然后由企业持“税控IC卡”、发票领购簿及已领购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到市局票证处办理微机抄录事宜,并由市局票证处在领购簿中加盖抄录事宜完毕印章。凡未经市局票证处办理微机抄录事宜的已领票据,企业均不得使用,否则将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申报的审核
防伪税控系统的两大功能,一是控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