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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5-24 冀地税发〔2002〕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直属征收局:近日,有些市局反映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冀国税发〔2002〕31号)下发后,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界限不明确,个别纳税户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未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征管范围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问题。为全面正确贯彻总局文件精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规范征纳双方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现对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