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16 冀地税发〔1999〕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中介服务组织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
河北省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或个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税负公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是指接受委托利用知识、信息、技术等提供居间的有偿服务、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所、拍卖行、职业介绍所、婚姻介绍所、房屋交易所、各种信息咨询所、空车配载等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开业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情况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应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和保存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暂无能力建帐的个体业户,可聘请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人员代为建帐,也可报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建立简易帐或收支凭证粘贴簿。
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应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领购簿。
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在其经营活动中收取费用时,一律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河北省×;×;市中介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应按税收法律法规和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要将载有收费条款或能够说明经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