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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18                                                                        大国税发20002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在《关于印发银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0〕38号)和《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40号)文件执行过程中,各分局及企业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净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印花税、手续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经销、代销国债所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应计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应计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发生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该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该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固定资产原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年修理费支出达到原值20%以上;

  2.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内,年修理费支出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3.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4.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一个项目)装修工程支出(不含构成固定资产部分)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批复规定税前扣除,扣除时间原则上不短于2年。汇总纳税的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行、支公司有上级费用指标的,在指标内可一次扣除(包括其发生的跨年度装修工程支出)。

  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由管辖行(公司)审批,报主管国税局备案。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局审批,可税前扣除;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后,可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处理。

  七、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八、金融保险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单独核算)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九、金融保险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十、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下同),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一、金融保险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损失、非常损失、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的税前扣除,仍按《关于印发银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0〕38号)执行。

  十二、金融保险企业的税前弥补亏损,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扣除。

  十三、金融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l%.

  十四、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应收保费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在退保时应扣减其相应支出。

  十五、金融保险企业自2000年起新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之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l%的保险保障基金,可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