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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05-31                                           辽地税函〔2004〕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4〕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翻牌”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免问题

  “翻牌”个体工商户有两种情况,应分别对待:一是对原来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申请税收减免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于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的规定,对其减免税申请应不予批准。二是对以税收减免为目的,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方式,将业主变更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但实际经营者没有发生变化,生产经营范围也保持不变或基本不变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税收减免问题。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单纯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翻牌”行为,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不予税收减免。

  鉴于再就业工作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应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审批”的原则,在对上述两类纳税人的税收减免申请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同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及对申请人的说明解释工作。对认定“翻牌”行为证据不足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予以审批。

  二、关于原有商贸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税收减免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有关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因此对原商贸企业单纯变更经营范围的行为,不能视为组建新企业的行为。对原有商贸企业将经营范围由批零兼营变更为纯零售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可根据企业工商登记载明的经营范围,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政策适用。对仅仅变更登记,但实际经营范围没有改变的企业,不得享受纯零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商贸企业存在兼营行为税收减免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