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21 大国税发〔2005〕2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00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
企业所得税钠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
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的年度第12月份或第四季度所得税税款预缴申报,应在次年1月15日以前完成。
第五条 纳税人在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按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决定填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
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2月底前(审核、审批事项截止时间已有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详细说明(包括凋整项目、政策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
(四)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要求受委托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需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有关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
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确有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