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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大连市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大连市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13                                                                  大国税发200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组织和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做好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并分析、总结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 国税发〔1999〕2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26号)和《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227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要求。各主管国税局要结合1999年会计决算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会计决算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在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主管国税局要组织各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的重点主要是新老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事项,并自觉纠正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主管国税局要将各城市商业银行自查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等,写出书面报告,在2000年5月底前将报告报送市国税局。
  二、建立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决算备案和主要财务事项审批制度。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有关呆账(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租赁费及修理费、奖金等主要财务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为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准确,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三、在决算分配中,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城镇集体资本金的收益。城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