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02 冀地税发〔1998〕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
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印制、领购、保管和使用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货代发票的印制
(一)货代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组织印制管理。
(二)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并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和发票号码。
(三)用票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之前,分别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的使用计划报省外经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