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28 冀地税发〔1998〕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转发总局第三条、第七----十二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34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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