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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新办(变更)企业实行实地审核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新办(变更)企业实行实地审核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14 大国税发〔200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2〕18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关于对新办(变更)企业实行实地审核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0〕89号)实施以来,各分局的户籍管理工作趋于规范化,有效控制了以往管户交叉现象的蔓延。为了减少流转环节,有效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市局决定对现行的实地审核确认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订如下:

  一、开业部分

  (一)程序

  将纳税人按照办理程序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经过资料审核后先实行实地审核再核发证件,暂称为甲类;一类是经过资料审核后先核发证件再实行实地审核,暂称为乙类。

  1.对确定为甲类纳税人的办理程序与原制度规定相同,即先由市局登记处将信息下载给相应分局,分局接到信息后对纳税人实行实地审核,经审合格后将信息反馈给市局登记处,再由登记人员核发证件,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及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落户。

  2.对确定为乙类纳税人的办理程序为:由市局登记处先核发证件,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及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落户,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纳税人进行实地审核,并纳入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经实地审核后,若有异议,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市局登记处,等待处理。

  3.确定甲类纳税人的标准为:

  (1)提供的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

  (2)提供的生产经营地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

  (3)生产经营地址座落在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域内且与高新技术园区混淆不清的;

  (4)生产经营地址与所提供的办公电话号码不属于同一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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