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0-18 冀地税发〔2001〕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附件: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稽查执法,根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理是对检查环节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认定,并对税收违法行为提出税务处理意见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廉洁。
第四条 建立、健全分级审理工作制度,严格一般案件、较大案件、重大案件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设立专门机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按照稽查四分离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初审工作。
第二章 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理本级地方税务局直接检查的立案案件,会审下级提请审理的案件。
第七条 对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稽查税种是否齐全、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三)稽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八条 审理中发现所查税种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稽查文书使用不当、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及时退回稽查人员予以补增。
第九条 对一般案件。应当在5日内审理完毕;对较大案件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第三章 审理程序
第十条 稽查案件均应经审理人员初审,在《审理报告》上提出审理意见。
第十一条 一般案件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不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查补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案件;(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案件。
第十二条 较大案件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不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查补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三)涉嫌构成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案件。
第十三条 重大案件标准按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