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25 冀国税发〔2006〕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两个现行有效文件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7〕25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1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以
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
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
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
附件:1.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
2.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3.
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汇总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
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利用虚开
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而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
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6〕2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685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
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自营或委托出口,自行填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
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接受废旧物资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生产企业,以及从上述生产企业购进货物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后出口的外贸企业,除执行统一的出口退(免)税各项规定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以
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以及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外贸企业退税管理,分户建立出口企业档案,设立审核、审批事项台帐,完整存放和详细记载企业动态资料,严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
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每月向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外,还应另提供《
农产品收购清单》(见附件1)或《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见附件2)。
第五条 生产企业当期实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实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暂不予退税额
当期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