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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17 大国税发〔1998〕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5月5日国家税务局在大连召开的“企业改革涉税问题研讨会”和6月23日市局召开的“加强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几项税收规定做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售”企业税收处理的调整

  为了积极支持产改工作的进行,现将《关于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 大国税发〔1997〕230号)中有关“出售”(包括“先租后售”,下同)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1、对以“出售”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凡将企业整体出售(即将企业全部资产出售给同一购买者)的,对其出售企业资产中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暂不进行税收清算。

  2、对以“出售”方式进行产改的企业,在企业出售前应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查实企业的应纳税额、欠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期末留抵税额。对改制后企业抵扣原企业的“应抵扣税款”,应按查实后的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