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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1-28 冀国税发〔20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9〕195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的要求,省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增强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以下简称已结案件)的评议,是指对本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已结税务行政案件进行检查,并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证据、文书使用等是否规范、合法而进行的综合评审。
  第四条 已结案件的复查,是指在已结案件评议的基础上,发现原案件定性不准、证据不足、处罚明显失当,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对其进行的重新调查或处理。
  第五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范围,是对上一年度内税收管理、税收监控、案件处理、处罚、法律救济中与纳税人有直接联系的所有案件。
  第六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依据是否准确;(三)程序是否合法;(四)处理、处罚是否适当;(五)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六)法定期限是否超越;(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对已结案件的评议,每年一次。对已结案件的复查,应不低于被评议案件总数的5%,但最低不能少于2件。
  第八条 在评议年度内,对已结案件到5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10%;已结案件达到3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15%;已结案件达到1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20%;已结案件达到2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30%;低于20件的,全部评议。
  第九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组织领导;法规机构或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工作,实行层级管理。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和各市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并对县、区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进行抽查。
  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和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进行评议、复查,并对基层执法单位已结案件进行抽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所有执法单位作出已结案件进行评议、复查。
  第十一条 对已结案件评议、复查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成立评议、复查小组,每个小组可由2-3人组成。
  第十二条 被评议、复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评议、复查小组的工作,如实介绍情况,及时提供案卷资料,不得隐瞒各种被查资料。
  第十三条 评议、复查小组在评议、复查时,对涉及原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登记簿》,记载本机关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程序:(一)向被评议单位下达评议通知,确定被评议案件的期限和范围;(二)到被评议单位调阅上年度已结案件登记簿,根据已结案件的总数,确定应评议案件的数量;(三)根据已结案件(卷)编号或档案资料编号随机抽取评议案件的卷宗。按照评议内容,开展评议工作;(四)评议工作结束后,写出《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的内容包括:被评议税务机关的名称、评议数量、评议结果、存在问题、相关责任、纠正意见及改进建议。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存评议机关备查,一份留被评议机关存档。
  第十六条 已结案件的复查程序:(一)由评议小组确定复查案件,原案件处理机关按照评议小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复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需要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调查核实的,所需文书由原案件处理机关提供;(三)案件复查完毕,写出《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复查的基本情况、复查中新发现的主要问题、对被复查案件的处理意见。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存评议机关备案,一份留被复查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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