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21 大国税发〔1996〕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局应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作为同一年度的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在具体进行汇算时,应着重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按时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延期申报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随申报表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并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与会计决算报裹及会计师查帐报告中的有关数字是否相一致,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是否已按照税法的规定将会计所得调整为计税所得;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有关税务处理方法是否按规定报批等。对在汇算清缴审核中查出并已定性的问题,要对企业申报的汇算清缴数及时进行调整,对虽已查出,但难以定性的问题,可暂按企业自行申报数进行汇算清缴,疑点问题作为税务检查重点,通过年度汇算清缴检查予以核实。
二、企业不论是处于盈利或亏损年度,还是处于免税期年度,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并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对逾期未申报并未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三、本年度汇算清缴,结合大国税发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