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10 冀国税函〔2002〕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应逐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书面申请(免税审批表仍使用冀国税函
〔2001〕274号所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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