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1-17 大国税发〔1997〕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53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的审批管理,规范
出口退税的申报与审核工作,针对前一段时间在审批
出口退税中发现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全业)工商登记时间和现行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计算当期的
出口退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四份)、《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和《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