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0〕88号 2000.10.09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河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转发给你局,结合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税前扣除需报送的材料及审批权限的规定》(附件一)和《天津市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税前扣除审批表》(附件二),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税前扣除需报送的材料及审批权限的规定
为规范贷款呆帐核销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贷款呆帐核销税前扣除需报送的材料
1、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申请报告(申请单位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过程、贷款形成呆帐的原因、贷款损失额及应收未收利息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清收措施及应汲取的教训。
2、《天津市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税前扣除审批表》。
3、借款合同、借据(复印件)。
4、会计部门出具的挂帐利息证明。
5、担保方无代偿能力的相关材料。
6、财产变价收入证明或受偿凭证。
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另附的证明材料:
(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需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债权申报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需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