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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有关进项税款核算方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有关进项税款核算方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12 冀国税进发〔1998〕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由于各市对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核算方法掌握不一,现予以明确,并请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23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规定,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且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对使用部分出口免税料件生产出口的货物,通常情况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仍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个别确需改变计算办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