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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13 冀国税发〔2000〕105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4〕16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5〕217号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以前核销呆账损失情况,省局制定了《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保护企业所得税税基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级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公司、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 贷款呆账是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均可列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六、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