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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7-19 冀国税函〔2001〕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转发意见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1]4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度起,在我省境内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统一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