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2-07 冀国税发〔1996〕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5〕226号文印发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家税务稽查机构是本级国家税务机关的专业稽查部门,按照本级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业务职能部门(
征管、税政、计会)和征收分局(所),按职能分工要积极支持稽查工作,配合稽查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各级国税稽查机关,按照上级对稽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稽查重点,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汁划,并按月填制《税务稽查计划表》,报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查补税款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应补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立案查处。
五、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税务稽查底稿》,会同被查单位的财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