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
附件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裁量标准 |
处罚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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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账 簿 凭 证 管 理 类 |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3.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至三十日内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4.在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后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5.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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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3.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至三十日内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4.在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后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5.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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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3.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至三十日内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4.在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后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5.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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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内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3.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至三十日内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4.在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后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5.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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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十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十份以上不满五十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五十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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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类 |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后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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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在规定期限届满十五日后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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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千元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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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税 务 检 查 类 |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当场改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 2.当场拒绝改正,后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在限期内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限期内拒不改正,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形),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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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五十万元的,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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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税 务 检 查 类 |
8.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当场改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 2.当场拒绝改正,后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在限期内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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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在其主管范围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稽查局对其查处的偷税、逃避追
缴欠税、骗税、抗税等案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2.处罚裁量标准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 (2012年第6号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