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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0-08-15 冀国税函〔200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转发意见的一、二、三、四、五、六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石油天然气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管道分公司、中油销售华北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其它在河北省境内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分公司),从2000年1月1日起,成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分季度预缴。
  二、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不论在我省境内、境外,均应在石油天然气分公司本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