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17 大国税发〔2000〕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落实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
)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条 技术开发费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四条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到市级或相当于市级(含市级)以上的有关部门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应于立项后的一个月内将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纳税人必须按所立项目单独核算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对难以划分项目的综合费用,可按一定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