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转发《关于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发售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启用《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0-24 大国税发〔1996〕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各维修所、保险公司各分支公司:
现将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关于启用《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专用发票》的通知(辽交运发
〔1996〕114号)、《关于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发售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
〔1996〕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排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不再委托各级交通运输(维修)管理部门发售行业普通发票。即:
“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维护、小修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整车、总成大修业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改由税务机关发放。
二、市交通运输(维修)管理部门要做好行业普通发票清理工作,将各县(市)区维修所未售完的库存发票集中收回,1996年底以前全部移交给市国税局发票所。
三、为了搞好行业普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