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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装饰修缮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装饰修缮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2-13 冀地税发〔200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装饰修缮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河北省装饰修缮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装饰修缮业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修缮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内外装饰、修缮工程作业,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装饰修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税务登记证。
  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对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验登记。但对连续12个月内在同一县(市)、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外埠纳税人,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要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记载、保管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营情况,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实无力设立账簿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立账簿,但必须设置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并按取得收入项目和次数,分次(项)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缴纳应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收入情况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账目核实征收各项税款;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立账簿,不能准确反映经营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