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16 冀国税外发〔199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
财税字〔1995〕92号
文下发了《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省国税局、省财政厅以冀国税发
〔1996〕5号文已转发各市、地执行。为了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审批工作,省局再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及1995年上半年按照省局冀国税外发
〔1995〕16号文规定的“免、抵、退”办法输
出口退税的,从1995年7月1日起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仍按省局冀国税外发
〔1995〕16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92号
文规定的“免、抵、退”办法按季办理
出口退税审批。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