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5〕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5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部门重要的法定职责。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是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的意识,准确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的内涵,正确认识服务与执法、管理的辨证统一关系,克服重执法、轻服务的片面思想与做法,确保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  认真学习,深入贯彻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