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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18 冀国税发〔1998〕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辖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地税部门与国库、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省、市、县(区)“国税稽查收入”、“地税稽查收入”专户,具体开户事宜由各市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