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16 大国税发〔200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税前弥补亏损的范围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2.年度亏损额的确认
企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的数额。
当年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的,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应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计算补税。
3.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企业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年度所得是指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即是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的数额。
企业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丁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减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汇总纳税的企业汇总后为亏损的,其亏损额由总机构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
汇总纳税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可按照各亏损成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额的比例进行分解,成员企业按分解的亏损额,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结转弥补。
5.分立、兼并股权重组或资产转让前发生的亏损弥补
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的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6.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7.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申报资料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以下资料:
1.需要弥补的亏损年度纳税中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1.需要弥补的亏损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3.企业分立、兼并股权重组或资产转让企业还应报送:分立、兼并股权重组或资产转让的相关文件及帐务处理;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核要点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期内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重点审核以下情况: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是否真实。
2.企业是否属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发现有进行弥补亏损的,依照法定税率就地补税;但汇总纳税以前发生的年度亏损除外。
3.企业逐年延续弥补期是否超过五年;弥补时间是否间断,不论盈亏均为实际弥补年限,即弥补年度发生亏损也算为弥补年度。
4.企业需要弥补的亏损是否是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后的数额。有对外投资的企业,投资分回利润是否先用于弥补亏损;投资分回亏损是否并入弥补的亏损额巾,需要弥补的是以前几个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从最初可以税前弥补发生亏损的年度弥补。
5.企业盈利年度实现的所得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是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的,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是否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是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其总机构可能盈利,对国债等免税所得可不要求冲抵亏损,应全额在年度中报表中填列。
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
(一)企业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报送《改变成本计算、间接成本分配、存货计价方法申报表》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审核要点
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期内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重点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等。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概念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2.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
盈利的工业企业发生的研究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 10%(含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申报资料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
2.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3.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
(三)审核要点
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期内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重点审核以下情况: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是否真实合理。
2.企业帐证是否健全,是否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3.企业是否属于应当享受技术开发费增长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企业。
4.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是否有立项书、开发计划、预算和年末决算及费用明细等有关资料。
5.企业当年发生的费用是否是与技术开发项目开发直接相关的;所立项目是否单独核算费用,难以划分的综合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与上年发生的费用是否是同口径,不是同口径,有无正当理由;计算增长比例是否达到10%(含10%)以上。
6.企业技术开发费是否是实际发生的。有无预提费用或无合法有效凭据的费用。对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应当根据总局或省局的批件和缴款证明税前扣除,但不得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7.企业帐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重复扣除的现象。
8.企业加计扣除50%的金额是否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再抵扣50%的金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一项区域性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实际经营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4.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其实际经营地有一部分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另一部分在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在高新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单独设立帐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生产经营部分的所得,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申报资料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最近一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年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5.投产年度的说明(首次申报免税时报送)。
(三)审核要点
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期内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重点市核以下情况: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是否真实。
2.企业是否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按时参加并通过年检。
3.享受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符合新办企业条件,是否是从投产年度起享受,并连续计算,未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4.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在高新园区内,是否存在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拄术开发区内,其实际经营地有一部分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另一部分在高新区外的情况。
5.本年度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包括:
(1)是否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是否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3)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是否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4)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是否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五、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3.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 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
企业所得税。
(二)申报材料、审核要点
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企业按减免税的规定上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按减免税的规定程序审核审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六、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四)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七、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工效挂钩工资的税前扣除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工效挂钩),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扣除。企业按照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工效挂钩范围
(1)由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其上级机构实行工效挂钩方法,再由上级机构核定分解方案中央直属企业。
(2)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4﹞87号)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3)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组改制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性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3."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指标
(1)企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比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实现利润的增长率。企业当年平均工资比上年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低于当年人均销售收入比上年人均销售收入的增长率。
(2)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含企业招用的外来用工、临时用工、聘用退(离)休等人员工资。
(3)平均工资是按全年用工平均人数计算的人均年工资。
(4)利润为企业的会计利润。
(5)销售收入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业务收入。
4."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的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分别低于实现利润和人均销售收入的增长率,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全部税前扣除;
两项指标有一项工资增长高于效益增长,高出部分工资总额税前不予扣除;两项指标工资增长分别高于效益增长,则其中一项数额大的高出工资总额税前不予扣除。
"一高一低"或"两高于"的,当年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比上年没有增长的,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予以税前扣除。
(二)申报资料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中央直属企业
(1)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其上级机构实行工效挂钩方案;
(1)上级机构核定的分解方案;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企业
(1)《企业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表》;
(2)上年财务会计决算表;
3.改组改制企业
(1)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
(2)原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相关文件;
(3)《企业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表》;
(4)其他资料。
(三)审核要点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期内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重点审核以下情况: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的实质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
2.是否有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其上级机构实行工效挂钩的方案,及上